业务:广州骏伯集团广西5个分公司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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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案例资讯:公司和员工都无法证明工资数额,怎么办?
仲裁:按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
话说丁某入职时劳动合同里约定每月发放工资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2200元,但未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
工作不满1个月丁某因个人原因提出了离职!
此时双方因为工资问题产生了争议;丁某要求公司按8000元/月的标准计发工资。公司辩称丁某月工资标准为2200元。
仲裁认定,深圳某公司支府丁某8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为8000元!
《广东省工资支府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丁某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2200元,未约定明确的工资标准。丁某主张的工资标准8000元/月不高于2021年度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仲裁依法予以采信,并据此计算确定公司应支府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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